《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全国首次以法规形式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山东省首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提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条例加大了对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处罚力度。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确立了三项委托制度,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委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委托和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委托。后一项规定赋予乡(镇)级的安全监管机构一定的处罚权,这是全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对乡镇安监机构建设的最大突破。
同时,条例还首次明确今后个体经营户也应当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