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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 单霁翔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文物局网站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于7月3日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4日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签发部长令公布实施。此前,国家文物局于6月5日发布了《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进出境管理领域相继出台了两项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

    问:请您介绍文物进出境管理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单霁翔:进出境文物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核许可,是世界各国保护文化遗产的通行做法。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有“文物出境进境”一章,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指定口岸出境。

    对文物进出境进行管理,是《文物保护法》赋予国家文物局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珍贵文物流失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国内文物流通日益活跃的今天,做好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对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我国就建立了文物进出境审核制度。目前,国家文物局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许可任务。几十年来,为国家保护了上百万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大部分通过商业购买方式成为各地博物馆的馆藏品。

    问:新颁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在保护管理理念方面有什么主要进展?

    单霁翔:首先是对机构的定位更加明确,规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重要进展体现了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新要求。1989年文化部发布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是根据1982年《文物保护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规范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和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颁布,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法律要求和社会需求有了很大变化,《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上位法和工作实际。特别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用“文物进出境审核”概念取代了“文物出境鉴定”概念,从“鉴定”到“审核”,实际上是管理职能从技术性到行政性的转化。在新颁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充分体现了《文物保护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理念,明确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这一定性将为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其次,是顺应了国际公约大力支持缔约国依法保护本国文化遗产的新趋势。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并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在《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我国积极与多个国家签署打击文物走私的双边协定,目前已经与秘鲁、意大利、印度、菲律宾签署了双边协定。

    比如1970年公约要求缔约国通过立法及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包括公布国家保护的文化财产目录,建立出口许可证制度,监督和制裁经销商,实施刑事和行政制裁等。并设置了国际合作的框架,以利于被盗出境文化财产的归还。我国的文物进出境法律法规,以及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管理手段都是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

    第三,近年来,随着对文化遗产内涵认识的丰富和深化,更为重视现当代文物艺术品,更加重视对民族及民俗文物的保护。文物进出境的新规定体现了这些变化,如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1949年以后的内容;新的标准更是加大了对近现代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的保护力度。

    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与以往文物进出境管理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不同?

    单霁翔:新颁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重点是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在机构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在人员方面,强调对承担进出境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管理。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的,确定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将彻底改变过去鉴定站机构性质不明确,体制不统一,一些鉴定站经费短缺,编制不足,人员缺额等问题。

    问:新的管理办法颁布后,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会有新的部署吗?

    单霁翔:《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公布实施后,关键的工作是落实。国家文物局将与海关总署协商,进一步规范与海关衔接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还将于近期召开全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年会,安排落实新规定、新标准。

    近期,国家文物局还将按照《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现有的17个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按照办法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国家文物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进出境审核机构,将授权其承担承担单位和个人携运文物进出境及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工作,也就是说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资质不再分级。

    改革开放后,对外开放口岸数量增加很快,但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变化不大,还有近一半的省市没有建立相应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文物进出境服务及监管的需要。国家文物局的规划是在各省会城市都建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

    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为什么文物出境标准要进行调整?这次调整的最主要内容有哪些?

    单霁翔:《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是对文化部1960年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的修订。1960年标准规定了1949年为文物出口的主要标准线。1949年以前制作、生产和出版的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图书原则上禁止出口。同时,为外贸出口文物设定了三条线:1795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1911年前、1949年前的文物,经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审核,按文物的重要性、存世数量等,一部分可以出境。这个规定是当时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1960年标准已经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由于1795年至1911年的一些文物可以放行,这一时期的文物流出较多,20世纪70、80年代每年曾多达上百万件。许多专家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呼吁调整标准,否则将造成200年间文物的断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众对民族文化遗产认识的丰富,保护意识的增强,旧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文物局为此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化石、古籍、古建筑构件、建国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等作出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一并纳入了新标准。

    国家文物局从2004年起就启动了文物出境标准的修订工作,总结了近半个世纪以来文物进出境的状况,并广泛听取了各界意见,在专家的参与下,修订了文物出境标准。

    新标准将1960年标准中凡涉及1795年的文物出境年限(占原标准的44%)全部下调至1911年或1949年,1911年成为文物出境审核的一条基本准线,凡此前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同时,针对少数民族文物流失严重的情况,为加大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力度,新标准将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年限设定为1966年。

    问:个人携带文物艺术品进出境时,如何了解哪些物品要申报?如何申报?需要多长时间?

    单霁翔: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活动的代表性实物,是受国家保护的可移动文物。上述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为便于操作,并结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将上述文物分为六类: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文化部发布了部门规章《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将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列入禁止出境文物出境范围。

    考虑到现行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应当随着文物保护任务的变化和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规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申报的手续是,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为便于公众了解国家的文物进出境管理政策,国家文物局将对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告知文物进出境的审核范围、审核标准、审核机构的地址以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等。

    需要说明的是,以往的文物出境标准是内部掌握的,不对社会公开。这次《标准》第一次向社会公布,符合政府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文物出境审核机构人员的鉴定水平及政策水平是一个新的考验。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也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切实落实《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认真准确地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文物审核水平,既要把好国门,也要为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服好务。

近年来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加快文物立法工作步伐

    文物法制建设工作是我们文化遗产保护安身立命之所在,近年来国家文物局进一步加大了文物立法工作力度,文物保护的建章立制步伐明显加快,行政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文物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文物法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2002年10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2003年5月,《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通过。2006年12月《长城保护条例》施行。在上位法的指导下,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等30余项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并研究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框架及文物保护中、长期立法计划。各地积极推动地方文物立法工作,《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一批地方法规先后出台,从而为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营造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文物保护法律环境。

近几年发布实施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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