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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退耕还林工作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宣告自治区全面推开林权主体改革。

    内蒙古林地面积6.1亿亩,森林面积3.12亿亩,森林覆盖率17.57%,全区现有集体林地3.24亿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其中,集体公益林占全区集体林的89.13%,集体商品林占10.87%。据统计,自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到现在的林改,内蒙古已有9969万亩集体林采取各种方式落实了经营主体,其中,公益林面积8323万亩,商品林1641万亩。

    内蒙古林权主体改革将分两步走: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规范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关系;2010年到2012年推进公益林及其宜林地改革。在推进林权主体改革的同时,逐步开展配套改革。

    会议指出,内蒙古是我国集体林地面积最大的省(区)之一,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的1/8以上,而且生态区位重要,自然条件恶劣。因此,内蒙古林改更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贯彻国家林业局在西部八省(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上提出的“三个坚持”原则,即必须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确保生态受保护;必须坚持兴林富民,确保农民得实惠;必须坚持明晰产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的经营主体和林木的管护主体。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纪律到位、指导服务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和资金支持到位。

    会议强调,要把林改作为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主体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农牧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权。二是一定要做到还利于民,同时坚持生态受保护是改革的底线。三是必须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五是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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