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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816项行政审批再砍一半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6日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5日从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广州即将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有816项审批事项将再精简50%左右。

    保留审批项目实行“零收费”

    广州这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继1999年、2002年、2006年之后的第四轮改革。《方案》指出,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凡列入广州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实行审批、备案“零收费”制度。

    资格资质类审批一律取消

    依据《方案》,对于目前保留的55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广州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否则予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对于目前保留的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广州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区县级报省项目免经市初审

    《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区、县级市政府的管理权限。

    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保留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现行须由县级市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市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方案》强调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到2010年底,实现广州网上办理审批业务率达到80%。(记者 陈洁娜 通讯员 郑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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