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我国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将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需要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进工作体系建设。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目前,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意见》明确指出,要在坚持三大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对于推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的建立,《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可以在处理纠纷比较多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要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从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出发,《意见》还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各级联席会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 、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相互借力、共谋调处。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大调解”工作体系,对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重大案件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已受理的重大或群体性案件,要充分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置化解。

对三类再审案件要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大力做好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对历时时间长、认识分歧较大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改判和维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审案件,要多做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意见》强调,对抗诉再审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审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意见》还指出,要继续抓好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

    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意见》表示,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实地见面访、远程通讯访或者利用基层调解工作网络委托访等形式及时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法院:科学把握“当判则判”时机规范调解活动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规范调解活动,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在加强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意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

    《意见》要求,对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者假借调解拖延诉讼的,应依法及时制止并做出裁判;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勉强调解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且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调解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投入的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对形成社会规则意识有积极意义的案件,应注意依法及时裁判结案,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

    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至关重要。《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要在各个诉讼环节,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意见》还强调,要切实贯彻合法调解原则。要依法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去强迫调解,防止以判压调、以拖促调。要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准确合理确定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点,维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基本均衡,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要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职责,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正确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刑案调解要化解当事人对抗情绪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并提出要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意见》指出,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意见》要求,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调解的方法、赔偿方式、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为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同时,《意见》还对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提出了要求,“在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要针对不同案件特点,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意见》强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对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开展调解外,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时,应当重点做好案件协调工作。

    对一些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意见》要求,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和上级行政机关配合,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或者自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等9 类民事案件将成为法院调解重点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调解工作的9类民事案件。

    这9类民事案件分别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强化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意见》指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通过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

    同时,《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意见》强调,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应当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经审查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有条件的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或者“人民调解窗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作用。

    《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和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要及时进行调解。要进一步加强庭前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庭前调解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调解将作为法院处理案件首要选择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

    《意见》指出,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

    “案结事了”是调解的目标,因此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将考验广大法官的智慧。《意见》提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广大法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

    《意见》强调,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社会矛盾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杨维汉)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如江苏高院总结推行的“五心”调解法,特别是陈燕萍工作法,成为了法院调解经验的典范。同时,各地法院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也坦言,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重判轻调”观念并未根本改变;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意见》共分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

    同时,《意见》指出,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各级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相关链接
· 吉林通报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相关情况
· 王胜俊强调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 郭声琨希望全区法院系统为社会和谐稳定再立新功
· 济南市中区法院试水“网上法院”可网上查询卷宗
· 贵州省委书记:各级法院要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 5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