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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播发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

    法律明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明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法律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鉴于这些情况,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明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我国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法律还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我国修法规范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行为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进一步规范了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行为。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还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我国修法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卫敏丽、傅夏莉)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明确,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法律还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作出规定。法律明确,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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