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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培训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3日 18时4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获悉,安委会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委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提出,力争到“十二五”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决定》指出,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同时,各地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决定》要求,要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要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此外,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安委会指出,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安全培训投入,安委会指出,要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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