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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7日 17时45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老龄服务体系从城市向农村逐步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渐浓厚。“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人口老龄化进程将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将大量增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订并实施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老龄事业更好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会议确定了“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做好老年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更加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三)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提倡亲情互助,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四)大力发展老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所有的城市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农村社区。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加快发展护理康复服务。(五)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增加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六)完善老龄产业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七)加强老龄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会议听取了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的汇报。2010年,五项基金总收入17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总支出13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761亿元;历年累计结余21438亿元,是2005年的3.9倍。2010年各级财政对五项基金补助19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624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继续保持良好势头。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事业取得新的发展。一是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二是覆盖面继续扩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较“十五”期末分别增长49%、26%、71%、89%和123%。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得到相应解决。三是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649元增加到1362元。失业人员月均领取失业保险金由2005年的276元增加到495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超过7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四是五项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专门审计。挤占、挪用、骗取基金的违法违纪问题明显减少,基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要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今年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编报范围,明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编报范围。完善预算编报方法,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二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社会保险法规范的所有险种纳入管理范围。三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基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进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四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规模内。坚持安全第一的审慎原则,在完善法规、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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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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