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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若干意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最高法院要求审理好公司清算、企业破产案件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对于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

    最高法院提出,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倪寿明介绍,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体情况看,涉诉纠纷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和出口依赖型的企业。

    《若干意见》提出,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若干意见》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最高法院提出为农村提供司法保障5项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法院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为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5项措施。

    --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尝试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完善农村人民法庭设置。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解决好农村人民法庭设置,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和巡回审理制度,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

    --完善农村人民陪审员选用机制。从农村中逐步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司法在广大农村的公信力,增进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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