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出台了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成立社区社会团体,应有20个以上的会员或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有规范的名称、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场所、有2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有规范的名称、3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在社区内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活动场所。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所属乡镇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担任。社区社会团体不执行筹备期,条件成熟可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登记。
《意见》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本社区(社区间交流、比赛活动除外),活动内容和方式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