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已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建立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以县级政府为主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这是日前召开的全省农村公路电视电话会议传出的信息。
据此,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养护和管理具体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乡道养护和管理具体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和管理具体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和上报审核审批、养护组织实施和计划管理、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设施保护等。
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问题日益突出。这一管护体制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公路管养主体缺位的问题,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各地将根据情况,充实管理养护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在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也可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等方式。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据了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筹集机制。省里设立省级补助资金,将出台补助标准。设区市交通部门征收的其他机动车养路费以及分成的汽车养路费,县(市、区)交通部门征收的其他机动车养路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为进一步充实养护资金,省政府委托乡(镇)政府征收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必要的征收成本后,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