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前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
当前,我们要切实落实好新时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要求,在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改善民生和科学发展,更加重视制度建设,用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破解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难题和壁垒。要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以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工程技术体系、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四大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和管理。各地要以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为蓝本,结合地方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目标,对"十一五"期间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检查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制定好"十一五"后两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计划和重点,将目标与任务逐层分解到所辖各区域和有关部门,切实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制度。各省要将水耗降低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各省和试点地区要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投入机制,保障建设资金投入,确保"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以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建设。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流域层面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完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各省分水即指标细化工作。明年底,要完成省(区)内部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的编制。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要从水的角度提出流域内产业布局的指导性原则,对地方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起到指导作用。要确定不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入河污染物限制总量控制指标,使每一个省、市、县都有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通过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予以落实。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地区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已发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省区要根据定额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完善定额体系,扩大定额管理范围。要在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计划用水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评估制度、水功能区划等节水型社会基本制度,大力开展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等配套制度建设,明细制度实施的主体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三)加快节水型社会法制和标准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水法》为核心,配套法规、标准相协调的节水型社会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一是研究完善节约用水的相关法规,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规章。未出台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的各省市要加快起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尽早出台。二是深入研究,稳步推进,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用水效率标准。重点制定用水量大、使用面广的农业灌溉用水产品、工业用水设备(产品)以及家用卫生洁具等水效标准。先行启动水嘴、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产品的水效标准编制工作。开展建筑节水标准设计,加快制定建筑物节水标准。三是建立强制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水平和不同行业用水特点,研究制定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对落后的、高耗水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四)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水新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节水型水价机制。水价应当能够全面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成本,补偿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建设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及资源补偿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的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二是大力推动节水型产品认证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研究建立节水型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水型产品。三是加大财政对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节水项目的资金补助,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节水型社会建设。四是建立节水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节水信息、先进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引导用水户挖潜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五)深入做好各行业节水工作。要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开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农业要继续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重点做好现有灌区的续建配套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和推进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业节水的重点是引导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用水技术改造,调整供水工艺,实行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节水水平。要组织开展新技术设备交流推广会,引导用水户选择经济适用的节水新技术设备。要鼓励企业推行"零排放",促进废、污水的处理、回用和沿海地区海水的利用。城镇生活节水要更加注重自来水公司等公共供水单位产水环节节水,着力推广使用节水型产品,治理供水环节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六)进一步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目前,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全国试点布局已基本完成,省级试点正有序展开。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完善省部联动、试点带动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机制。各省要积极探索区域内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新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省级试点的范围和规模,以试点带动全局;要加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结束的全国试点要根据试点建设情况,制定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中长期发展战略,继续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批准的全国试点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学习其它试点的先进经验,不断创新,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积累经验,提供示范。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试点和省级试点的指导,组织年度检查,开展绩效评估考核。
同志们,节水型社会建设正在实现从试点探索向全社会推动的历史性跨越。尽管未来的建设任务繁重艰巨,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全面开创节水型社会建设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