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0 08: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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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关于改进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建议

2019-02-20 08:4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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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然而,发现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为群众办事要求留存有关材料的原件而导致群众不能进行后续其他的申请。

一、群众因患病治疗后,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又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甚至可能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如果每个办事部门都需要群众的有关材料(如发票、诊断书等)原件留存,人民群众哪来的那么多份原件呢?因为无法给多方提供原件,容易丧失维护这些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有的部门认为群众需要有关材料原件另外办事,可以到留存部门调材料原件,那岂不是群众每办一件需要材料原件的事,都要往留存部门来回跑?有的部门又认为他们可以给办事群众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既然这样,办事部门自己为什么不能留存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何况有些材料对办事部门或许只是个留存档案,但对人民群众自身可能各个方面很多事息息相关。

因此,给总理留言,提出本人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转变工作方式,没有必要留存材料原件的,不要留存,不再给群众增添办事堵点。如果为了工作上的管理,可以采取一些方式代替,譬如报销审批后在原件上加盖专用章、社会救助后在原件上加盖“已救助”章,或相关材料原件拍照留存等等,方法很多。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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