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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全面公开医疗信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5月14日电(记者沈汝发)为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医患纠纷,福建省卫生厅日前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和社会进一步公开医疗相关信息。

    这一实施意见要求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3方面:

    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医疗机构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药品及贵重医用耗材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还要向病人提供规范的门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医疗服务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院评价通报、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对医疗收费、医疗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医院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控制、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投诉等内容。医疗机构则要公开门诊及住院执业医师信息、医疗服务流程,建立医疗服务投诉机构和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质量检查情况。医疗机构要继续实行大金额处方、病例的评议通报制度,对专科用药量大的前几种药品和前几名医生进行分析通报,同时还要建立医生不当处方、不当检查院内公示、点评制度和当事医生说明情况制度。建立医务卫生人员考核激励、惩戒等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质量、开方用药、开单检查制度,以及对医德医风进行考核,促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福建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的公示工作,设区市卫生局负责二级医院的公示工作。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为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完)

福建三级乙等以上医院2005年医药费用半数超标

    新华社福州5月14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卫生厅日前公布了2005年这个省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医药费用情况,一共32家医疗机构中,16家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超标,占总数的50%。

    据介绍,医药费用控制分“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和“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两部分。在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部分,一共有8家医疗机构实际数超过控制数,其中省属医疗机构2家、泉州市2家、龙岩市2家、福州市1家、厦门市1家。超标金额最多的医疗机构是泉州市三院,超控数为13.40元,其次依次为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院。

    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部分,一共有12家医疗机构实际数超过控制数,其中省属医疗机构5家、厦门市2家、宁德市2家、福州市1家、莆田市1家、泉州市1家。超标金额较多的医疗机构分别是福建省人民医院,超标754.50元;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院,超标469.85元;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超标384.09元;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超标346.03元。

    福建省卫生厅为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2005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效控制医药费用,2005年到2006年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与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实现“零增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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