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化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