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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灾区受灾群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不超过1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兰州6月18日电(记者屠国玺)记者从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甘肃省灾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受灾群众,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将不超过10%。

    据介绍,为了减少地震灾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群众因为地震造成的生活困难,甘肃省正采取措施全力确保灾区抗震救灾中各项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在灾情严重的市州、县区以及街道乡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搭建的帐篷中现场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为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放心就医,甘肃省简化了就医手续。对在抗震救灾中受伤或患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要住院的,采取先接收住院、再办理住院手续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同时,针对地震灾区的特殊情况,医疗费用的报销也有了一些特殊政策。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省内其他地区异地安置在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到地震灾区的参保人员,在地震期间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给予报销;对在抗震救灾期间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目录,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说,对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将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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