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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关注立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将被列入行政赔偿范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谭浩、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四大原因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为了进一步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确有必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所表示的。

    这主要是因为:

    ——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快,许多当年远离城乡居住区的管道已经被居民楼、学校、医院、商店等建筑物包围,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压,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亟须建立管道建设与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的制度。

    ——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建立更加有效的管道保护制度。

    ——管道与铁路、公路、河道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遇关系非常复杂,同时,管道在建设、巡护、检测、抢修过程中,与管道沿线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发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切实予以规范。

    ——随着国际原油管道的陆续建成,管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方面的作用将日益显著,而我国管道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我国能源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减少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中的工程争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说,为了减少管道建设中的工程争议,节约建设成本,保障管道建设、运行中的安全,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相遇关系进行规范:

    ——明确了处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即: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各方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与其他已建工程相遇,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的,或者管道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工程,需要其预留管道通道、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同时,按照对等原则,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与管道相遇,需要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或者预留通道、预建相关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并同时施工的,双方应当协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区段,一方或者双方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外交衔级的授予依据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黄小希、王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外交衔级的授予依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增加外交衔级的授予依据。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要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此前草案曾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必要经单位审查同意。但是驻外外交人员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结婚对象的情况,是其个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建议按此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此外,二次审议的草案还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离婚,应当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初次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该法律草案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与建设进行了规范。

    一是为了从源头上理顺管道建设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避免因规划不协调产生危害管道和公共安全的隐患,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管道建设规划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二是为了保障管道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管道在建设环节即符合管道保护的各项要求,草案规定: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符合管道保护和公共安全的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基础设施保持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核准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管道企业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管道工程建设;管道建设涉及穿跨越各种基础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是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草案规定: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的要求。管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管道竣工验收合格的60日内,管道企业应当将竣工测量图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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