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规定23周岁以上才能出任驻外外交人员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年满23周岁。
此前草案分别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外事委员会建议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将草案中驻外外交人员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周岁”提高为“年满二十三周岁”。
一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草案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应当提前调回,为把好入口关,在选派时也不得有上述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考虑到要成为驻外外交人员,一般需要大学毕业,并经过若干年的工作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因此,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中,将“年满十八周岁”修改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同时还增加了一项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黄小希、王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针对上述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驻外外交人员提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有着较高的风险,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作出了上述修改。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明确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馆长”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黄小希、王飞)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拟对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并规定:“本法所称馆长,是指驻外外交机构中被任命担任行政首长的驻外外交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建议将各类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按照实际做法,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特命全权大使为大使馆的馆长。代表为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的馆长。总领事为总领事馆的馆长。领事为领事馆的馆长。”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确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确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体制有四点目的:
一是为了发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的行业管理职能,承担起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工作,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同时,草案相应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
二是为了充分发挥管道经过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职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职责,支持管道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组织排除管道保护距离内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多数尚没有专门的能源主管部门,为了把管道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草案沿用了现行的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有效做法,并具体规定了指定部门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管道保护体制,草案规定: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是为了落实管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规定:管道企业要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技术标准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保护知识,组织进行管道巡护、维修和检测;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履行其他管道保护的相关义务。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将成为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法定职责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增加规定,将“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有的部门提出,“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驻外使馆的重要职务,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驻外外交人员职责中增加一项: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等其他7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