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拟分开规定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级授予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黄小希、王飞)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接授予分开进行规定,以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而不是大使的衔级,建议按照宪法的规定予以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决定和衔级授予问题分开规定。此次送交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关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职务晋升问题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进行二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决定权限,职务以及相应衔级的晋升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未对驻外外交人员职务的决定和晋升作出规定,而职务是授予外交衔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议增加驻外外交人员职务的决定和晋升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决定权限作出规定,并对草案作出修改,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以及相应衔级的晋升问题一并作出规定。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加大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为了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实施,草案对危害管道的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这样表示。
“对于严重危害管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曹康泰介绍,对管道保护距离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未拆除或者清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或者清除;并区分违法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主体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
曹康泰指出,对于本法实施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的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加固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关注立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我国拟制定专门法律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油气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我国干线管道的总长度迅速增加。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管道保护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律。
据介绍,管道运输作为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承担着我国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气的运输,对经济发展、促进民生、社会安定和国防建设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国际原油管道陆续建成后,我国干线管道总长度将进一步增加,形成规模较大、跨国境和跨区域的输油气干线管网。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道保护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从2005年开始着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总结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认真调查研究我国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管道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协调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国家能源局成立后,又会同能源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草案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理顺管道建设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避免因规划不协调产生危害管道和公共安全的隐患;保障管道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管道在建设环节即符合管道保护的各项要求;保障管道建成后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7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草案规定了四类保护措施。
同时,由于实践中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各种建设工程存在大量交叉,相遇关系十分复杂。为了减少管道建设中的工程争议,节约建设成本,保障管道建设、运行中的安全,草案又对相遇关系进行规范,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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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强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措施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茜、王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草案规定了以下四类保护措施。
——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草案规定:管道投入运行后,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对运行的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
——根据各类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对沿线地区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草案分别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害管道的行为。根据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距离。
——为了在保护管道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沿线地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草案对保护距离内可能危害管道的行为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涉及管道专用隧道的施工作业,经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业,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吴邦国主持召开第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
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27日至31日在京举行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吴邦国委员长主持。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9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程还有: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