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介绍资助高校贫困生工作等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5日   来源:中国网

    [崔邦焱]:

    新闻界的朋友们,目前高考的录取工作正在进行,新的学年即将开始,经过高考我们国家一大批优秀的青年即将走进大学,开始他们的大学生活。在这些被新录取的大学生中,有一部分贫困家庭的学生,他们怎么解决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应该说现在我们国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这些年的努力基本上建立了我们国家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今天我们想利用新闻发布会的机会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把我们目前高等学校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做一个全面的介绍。也想通过媒体平台,向广大考生,尤其是家住比较偏远的考生通过媒体使他们知晓我们国家在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解除上大学因经济困难而发生的顾虑。

    下面我介绍一下。

    为帮助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十几年的艰苦探索和高等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一、奖 学 金

    现行的奖学金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国家助学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

    ----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或吸引人才而在学校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

    高等学校奖学金制度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的,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86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开始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专科学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施奖学金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决定)。

    1991年,普通高等学校开始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开始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

    2005年,国家奖学金制度改革为国家助学奖学金制度。

    设立本、专科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为了奖励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引导学生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

    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是为了保证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享受研究生奖学金的主要是国家任务的研究生,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计划内”“计划外”,这个说法不准确,我们叫做国家任务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关怀广大贫困家庭学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为了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立自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奖学金制度是我国现行高校资助政策的开端,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资助学生和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双重作用。

    二、学生贷款

    学生贷款主要包括三种贷款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

    ----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

    ----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新探索。随着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的人数迅速增加,原有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已难以覆盖和完全解决所有贫困家庭学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资助政策,加大资助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亲自关心和推动下,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推开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同时暴露出政策设计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金融部门反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于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下发。该《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

    新政策和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在政策方面:(1)改革财政贴息办法。考虑到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本来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改变原来规定的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过去学生在校期间每年也要向银行交纳50%的利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说白了学生上学期间全部贴息,毕业以后全部自己付息,我们认为这项改革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也是比较受广大学生欢迎的。(2)延长还贷年限。考虑到目前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比较困难,改变原来规定的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革以后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的做法;等于是延长了两年。(3)为鼓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的意见。目前这个意见我们中央有关部门还正在进行研究,意见现在基本上形成了,正在报批的过程中,这是在政策方面的三项主要改革。应该说这些改革都是充分考虑了我们贫困家庭学生的实际,充分照顾贫困家庭学生的要求,这是政策上。

    在实施机制方面:(1)改变由国家指定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2)对普通高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3)由高校和银行共同操作。助学贷款的前期宣传、申请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主要由学校完成,银行根据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在学校的贷款包干额度内审批贷款。

    在风险防范方面:(1)针对商业银行认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较高的情况,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2)建立了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在组织领导方面:(1)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2)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并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学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应该说新政策新机制是好政策好机制,也受到了我们广大贫困家庭学生、高等学校、金融机构的普遍欢迎。所以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

    自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至2006年6月底,全国申请贷款人数211.1万人,银行审批人数154.3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71.8亿元,银行审批金额131.7亿元。与2005年底相比,审批人数和审批金额分别增加33.9万人和29.1亿元。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银行审批贷款合同金额排在前十位的省份为:湖北(8.74亿元)、山东(5.8亿元)、河南(5.69亿元)、安徽(4.97亿元)、江苏(4.79亿元)、陕西(4.3亿元)、辽宁(4.25亿元)、广东(3.96亿元)、重庆(3.58亿元)、上海(3.31亿元)。看绝对数只反映一个方面的情况,因为人数多,绝对数就大。

    下面介绍一下获得贷款的在校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省份为:云南(22.19%)、湖北(21.97%)、贵州(20.88%)、西藏(18.99%)、青海(18.65%)、河南(14.56%)、山西(13.61%)、上海(12.84%)、浙江(12.18%)、福建(11.66%)。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银行审批贷款合同金额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为:吉林大学(1.98亿元)、山东大学(1.5亿元)、武汉大学(1.38亿元)、四川大学(1.15亿元)、华中科技大学(1.14亿元)、武汉理工大学(1.08亿元)、兰州大学(1.02亿元)、湖南大学(9597万元)、中国石油大学(华东)(9113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975万元)。

    获得贷款的在校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0.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9.23%)、东北师范大学(26.12%)、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4.23%)、华中农业大学(23.85%)、兰州大学(23.34%)、合肥工业大学(23.06%)、江南大学(22.77%)、武汉大学(22.63%)、中国农业大学(22.55%)、中央民族大学(22.55%,并列)。

    高校利用学校资金对学生办理无息借款的制度也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按照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通知要求,1986年开始在部分高校进行试点,1987年开始在当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专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行学生无息借款制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所属的中央主管部门决定);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这种借款的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各高校办理的这种借款最高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

    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以信贷原则为指导,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办理的,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习为目的的一种商业性贷款形式。这种助学贷款近年来也得到快速发展,是对国家资助政策的有益补充。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广大新生一定要了解这种贷款形式,在当地信用社都可以待,贫困家庭的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发愁没有路费,没有报道的经济能力,你可以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当地银行申请,可以先借几千块钱,可以买上车票,带上行李到学校报道,学校有很多措施可以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

    学生贷款制度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观念,有利于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学生贷款制度将成为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国家助学贷款将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体系的主体。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