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作客中国政府网,就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黄小赠首先介绍了排污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解释,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并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黄小赠介绍,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企业不能随意排放。《意见》明确规定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 在谈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具体内容时,黄小赠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其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黄小赠说,目前我国有11个省份按照国家的要求正在开展试点,经过近7年的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并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也为国务院这次出台《意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