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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非常感谢阎局长回答网友的问题,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2006-08-03 16:16:30]
[阎晓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这个问题也专门进行过研究,他们的研究结论是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增长速度在发达国家基本是这个国家GDP增长速度的一倍。在我国与版权相关的产业,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也是很快的,比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演出、软件网络等产业。但并不因为它产生很大的作用,就使它的私权进入到公有领域,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冯小刚拍的《天下无贼》拍出来就进入公有领域,谁去投资呢?一定就没有人去投资了。著作权作为私权,在发达国家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要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2006-08-03 16:15:51]
[阎晓宏]著作权大家都认为是“私权”,我们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了他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地看到,这么做的目标不仅仅限于保护“私权”,同时也保护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音乐,软件、工艺美术品等产业的发展。 [2006-08-03 16:14:20]
[主持人]有网友问:有专家认为,“著作权将因为网络的存在而最终从一种私权演变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这是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网络服务商进行利益分配的必然结果。”请问阎局长,您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前景如何看待? [2006-08-03 16:13:25]
[阎晓宏]权利和义务是指的一个主体,比如我是作者,我又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从老百姓、公民来讲,有获得文化信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向网民提供这些权利。比如网络给大家提供便捷的服务和信息,这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义务”,个人的事情和公共的事情是相联系的,我们享有文化信息、文化资源的同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另外要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比如不要下载未经授权的东西,不要购买盗版制品,这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006-08-03 16:13:00]
[主持人]有网友问: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保护网络版权的同时如何督促网民及有关单位尽好网络义务? [2006-08-03 16:12:08]
[阎晓宏]不能绝对排除这种情况。法律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6-08-03 16:11:42]
[主持人]有网友问:会不会有人利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干扰网站的正常工作。条例对这样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2006-08-03 16:11:11]
[阎晓宏]关键要看这个音乐网站是把别人的音乐作品放在自己的博客里,还是把自己创作的作品放到博客里。如果博客网站是把别人的作品放在网站里,要经过授权,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就是有问题的。 [2006-08-03 16:10:09]
[主持人]有网友问:本人正在研究制作一个博客音乐专辑下载网站,是不是按照条例规定,只要做成博客形式的下载音乐站,在接到通知后,删除链接就可以免责?如果是提供英文专辑下载,牵涉到版权问题吗? [2006-08-03 16:04:57]
[阎晓宏]实际上支付版权费用不会影响网站的发展和经营,它只占一个极小的部分。现在不是比例大小的问题,是该不该支付报酬的问题。作者创作作品需要投入精力,是智力成果,不能无偿使用。无偿使用对创作者是一个打击,如果都去盗版大家就看不到好东西了,它会影响产业的发展。很多人在关注版权制度究竟起的作用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问世到现在将近300年,版权制度逐渐被社会接受和公认,根本原因是它不断保护创新的成果,不断推进产业发展。 [2006-08-03 16:03:51]
[主持人]有网友问:条例虽好,如何实施?网站里的内容大家都来索要版权,如何支付的起高昂的版权费用?网站是否会被拖垮? [2006-08-03 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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