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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7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文化部教科司关于征求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函

教科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我部于1990年颁布的1号令《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颁布的2号令《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3年颁布的5号令《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0年颁布的9号令《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不能满足文化科技管理工作需要。

    为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我司组织起草了《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

    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寄送我司。

    联 系 人:马鸣远

    联系电话:010-598816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教育科技司

    电子邮件:whbjkskjc@sohu.com

文化部教育科技司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一责任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七条 对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将不再受理申报新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第九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条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一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下达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申报部门组织验收。

  (一)科技创新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成果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

  (三)项目验收可采用专家会审、通讯评审、检测评定等形式。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采用专家会审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

  采用通讯评审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函审验收委员会,以通讯方法对项目作出评价。验收结论必须依据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意见形成。

  采用检测评定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验收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验收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验收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建设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文化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中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文化部重点攻关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由文化部提供补助经费;其余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有补助经费的项目,补助经费视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性给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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