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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确定哈尔滨、绥化为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7日 08时41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黑龙江省确定哈尔滨、绥化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目前相关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中。

    26日,记者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到医疗保险处处长龚岩时,他正忙着进行大病医保的数据测算工作。据他介绍,目前正对哈尔滨市区及所辖县(市)经济状况、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水平等基本数据进行归集和统计。3月中旬,将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处长陈泽民介绍,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主要目的是减轻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黑龙江省将实行居民大病保险一体化管理。借鉴厦门、太仓等地的经验,在做好基本医疗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政策衔接的同时,实行城区与县市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管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用互补,形成合力,提高保障水平。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黑龙江省将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外部分,同时建立与民政部门联动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机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与现行大中小学生“政府主导,商业补充,一站式服务”模式的衔接,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于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进行实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单次费用不足,但年度多次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实行年度末一次性补偿结算。引入保险经纪机制,实行第三方监管,强化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要求,拟确定保险经纪公司参与此项工作,为居民大病保险提供方案设计、办理投保手续;对大病保险进行成本测算、风险评估、风险转移;监控保险公司服务、协助居民办理理赔;对大病保险实行报表、分析和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监控保险公司的盈余情况。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同时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办法。

    据介绍,大病医保的资金来源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将制定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实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为将来实施省级统筹扫清障碍。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制度的衔接工作。

    按照省人社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总体目标的时间安排,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规范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预计7月1日起将在哈尔滨和绥化两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统筹试点工作。(郝成军 赫英杰 记者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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