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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关注残疾人劳动就业等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陈菲 吴晶晶)“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图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力度 新华社发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家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7月1日起,又作出调整,使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单位范围从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残疾人范围也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扩展到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修订草案继续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调整就是为了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以及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吴晶晶 陈菲)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此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挑战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吴晶晶 李菲)记者从中国残联等部门了解到,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很大挑战。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有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有3493万人。据统计,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中国残联副主席王新宪指出,残疾人就业面临的大挑战,首先是社会认识的问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能力认识不足,认为不管什么职位,健全人一定比残疾人胜任,这显然是不对的。其次是就业岗位缺乏的问题,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第三,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所限,一般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就业竞争能力较弱,就业选择余地较少。第四是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造成就业不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7年5月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力求通过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消除或减轻残疾障碍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我国政府还连续制定实施了五个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都将残疾人就业作为重要内容,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

    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和优惠扶持政策的带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二是竞争与保护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三是就业形式多样化,就业层次明显提高;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据介绍,中国残联正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研究通过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和就业训练,使这一部分最为困难的残疾人能够通过劳动得到康复,甚至回归社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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