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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 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吴晶晶 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地震预报由政府统一发布。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中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 强化救灾资金物资监管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陈菲 吴晶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对救灾物资资金的监管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分配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修订草案还强调,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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