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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防震减灾法 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章规定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陈菲 吴晶晶)为了进一步规范过渡性安置工作,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了对过渡性安置相关方面的规定。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

    修订草案规定,对地震灾区需要进行过渡性安置的受灾群众,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修订草案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多种形式的临时住所;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订草案还规定,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我国修订法律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 陈菲 吴晶晶)“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做说明时表示。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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