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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重庆市采取13项48条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保证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庆市还对“基层就业”进行了界定。

    一、继续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了6项具体政策)

    (一)户口按照自由迁移和自愿托管的原则,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在主城九区托管、或迁往就业地区。

    (二)档案应按所在单位的要求接转;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托管。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转正定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对毕业后到基层就业,服务达到5年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代为偿还。

    (五)对到基层服务、且已被市内院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录取单位应为其保留学籍2年。

    (六)对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市内院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支持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8条具体措施)

    (一)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免费托管;

    (三)需要人事代理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四)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五)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时,享受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六)报考市内院校研究生的,享受总分加10分或外语加5分的优惠政策;

    (七)报考公务员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享受笔试成绩总分加5分的优惠政策;

    (八)报考成招专升本,属于在贫困区县服务的,享受现有的“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加30分”的政策优惠;属在库区服务的,享受现有的“库区考生加15分”的优惠政策,两项可累加。服务期满,原服务单位有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考核合格的参加以上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2条具体措施)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三年内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全额承担,展期不贴息。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2条具体措施)

    (一)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从事科技工作的毕业生,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给予重视和支持。

    (二)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建立待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6条具体措施)

    (一)建设一批待就业毕业生见习基地,积极为回到原籍就业的重庆籍待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二)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

    (四)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

    (五)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六)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提供补助。

    六、实行市级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3条具体措施)

    (一)从2006年开始,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对招录到市级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单位工作1年至2年。

    (三)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七、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3条具体措施)

    (一)坚持每年选调一批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二)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至3年后,对表现优秀、综合素质好的,应及时选调到县以上党政机关;

    (三)市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八、继续实施“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4条具体措施)

    (一)地方项目在每年300人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选派人员规模;

    (二)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全国统一规定给予保证;

    (三)服务期间,志愿者可根据学业专长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服务单位管理职务;

    (四)原服务单位有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九、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4条具体措施)

    (一)从2006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二)对服务期间的毕业生,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提供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保险费和工作管理经费;

    (三)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四)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

    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4条具体措施)

    (一)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

    (二)同时计算参加工作的时间、教龄、工龄;

    (三)聘用期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十一、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2条具体措施)

    (一)鼓励医药卫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工作,市编办和各区县编办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编制,财政保证其工资待遇,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二)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十二、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1条具体措施)

    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市组织、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根据区县上报的乡镇实际需求的周转编制数,经市编委审定后,下达给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三、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表彰和奖励制度(3条具体措施)

    (一)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

    (二)各高校要根据情况安排经费用于激励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并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表彰制度;

    (三)各区县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吸纳到基层就业毕业生,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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