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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颁布两办法治理生态环境和规范城市污水处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4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吉林省政府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7日颁布实施。

    该《办法》包括十八条。其所称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其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水土保持、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自立,也可以分期治理。《办法》还明确若采矿人不能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吉林省实际,吉林省政府日前颁布《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包括十七条十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参加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投标要符合六种条件;中标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授予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的约定以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下达该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与其相应补偿;因行政区划变更与城市政府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又改变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拟终止合同的,必须在3个月之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还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停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当行为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的,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赔偿责任;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未违约,并且参加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就有优先中标的权利;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等四种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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