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公平、公开使用。依据该办法,从10月1日起,青海省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该办法对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基金预决算,定期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基金收支、使用等情况,要向社会发布基金使用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乡(镇)经办机构要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基金收支情况,各行政村每月公布一次具体受益人员名单,按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