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有43万多名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然而,在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中,每年仅有1/4的人受惠——
2005年5月9日早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农小学校门口发生一起车祸,二年级学生许悦被一辆农用车挤死。许悦的父母均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家庭十分困难。5月17日,他们到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积极与校方、交警部门协商,经过十多天的努力,最终达成校方一次性赔偿28万元的协议。
记者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05年,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万多件,接待法律咨询200多万人次,有43万多名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比上年增长48%。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中,每年仅有1/4的人受惠于这项制度。
“门槛”依然过高
家住北京团结湖的王女士,其家庭月工资收入1600元,孩子正在上高中。前一段时间,丈夫被车撞伤住院,因对方不履行赔偿责任,她欲将对方诉至法院,却又没钱请律师。王女士到朝阳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只有享受北京市低保的贫困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而她不符合这个条件。无助的王女士失望地离去。
像王女士这样经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仍然贫困的居民,不在少数,尤以老年人居多。由于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这些人被拒之于法律援助大门之外,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除了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外,《法律援助条例》还把民事法律援助范围划定在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6个事项。虽然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了,但面对层出不穷的矛盾和纠纷,法律援助的范围仍显过窄。
例如,妇女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除了在婚姻、财产、劳动等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外,遭到家庭暴力、虐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案件逐年增多。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应当扩大特殊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除目前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其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样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应当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使尽可能多的当事人得益于法律援助。
覆盖面不均衡
2004年初,江苏如东县曹庵村683户村民所种的1696亩大麦、小麦枯黄、死亡。经环保部门调查确认,农作物死亡的原因系附近的某农化公司加工除草剂造成污染所致。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南通市万里来律师事务所为农户提供法律援助。该所5名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直接经济损失近40万元。两位代理律师依法起诉。经过两次庭审,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638户农民经济损失38万多元。
这起发生在农村的环境污染的案子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此事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因此给予农民法律援助。曹庵村的农民是幸运的,这样的事在许多地方的农村都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但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并不多。
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加之法律专业人才大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因此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极不均衡。在落后的西部地区和广阔的农村地区,急需法律援助的贫弱百姓却很难得到法律援助。
此外,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中,没有专门针对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自主经营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征占土地、侵害农民选举权、假劣农药种子坑农、环境污染等事项。而这类案子在各地农村时有发生,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上访事件屡屡发生。
效果不尽如人意
山东菏泽市一位70多岁的老人,妻子、儿子都已亡故,儿媳妇改嫁。他和小孙子生活在一起,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欲通过诉讼,要求儿媳妇支付孙子的抚养费。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派律师和老人一起到法院立案。法官要求老人缴纳案件受理费。律师与法官协商说,这是法律援助案件,能否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法官不同意,要求老人至少交50元案件受理费。老人拿不出50元钱,该律师只得替老人垫付了案件受理费。
除了案件受理费外,诉讼过程中还可能有诉讼保全费、文印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等。一个案子从开始到结束,各种费用加起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负担,但如果不交纳其中的任何一项费用,诉讼程序就会受到阻碍,法律援助就难以继续下去。虽然人民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规定,但由于法援机构与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不一致等原因,法院对大多数的法律援助受援人不予司法救助。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逐步将司法救助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以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北京市朝阳区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包工头现象、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胜诉案件执行难、一些政府部门对贫弱群众的冷漠态度甚至刁难行为,都会使法律援助效果大打折扣。
法律援助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力量是法律专业人才。现阶段,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是社会律师。据了解,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各地给予律师的办案补贴十分低廉,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但大多数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凭着强烈的同情心和职业道德,都能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然而,社会律师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体,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难免有的律师缺乏责任心,敷衍了事,致使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一些有识之士呼吁,应当加快法律援助立法的步伐,以使更多的贫弱百姓沐浴到法律援助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