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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仅让1/4困难群众受惠:困难与希望并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2日   来源:人民日报

    相关资料

    ●1994年1月3日,司法部长、党组书记肖扬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

    ●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

    ●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1997年9月3日、9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珠海市政府分别颁布了《法律援助实行办法》,这是我国最早以地方政府名义颁布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

    ●2001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至此,全国所有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立。

    ●2003年7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85号国务院令,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咨询台

    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是有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是否要收取费用?

    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对受援人而言,都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凡经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时,均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公民对下列七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七大事项是:因工伤请求赔偿的;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记者 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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