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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