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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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