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明确了监督的内容,拓宽了监督的领域、完善了监督的方法,强化监督的措施,我觉得关键是深化了监督的理念。
我们可以从内容上看,记者朋友手里有一个《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从里面看,督察内容从警容风纪、警车管理,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过程,到重大警务部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都是督察工作的内容。从内容上看,它涵盖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
[郑百岗]:从领域上看,督察条例不仅仅是过去监督意义上的监督制度。为什么这么讲?刚才武主任也介绍了,在过去,监督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政府的行政监察,在公安内部还有法制、政工部门的监督,但是,大量的监督工作都是在事后的,就是发生了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有的被行政处理,有的被开除警队。但是,督察条例规定了,把监督的领域扩展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我们从条例里面可以看到,其中有一条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强制处罚和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都可以进行监督。督察的监督不是这个地方有了问题之后,就是说正常的执法活动,督察也是要介入其中的。
[郑百岗]:另外,我们从督察的监督方法上看,督察监督的方法我们在条例里面表述的是现场督察。现场督察的定义是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现场督察是:我们的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同样延伸到什么地方。这个过程当中,督察有创新的建设性。
我们觉得督察条例的制定,主要侧重了在防范上下工夫,不要等问题发生之后才下工夫。我们可以从公安机关的执法结果上来看,公安机关的执法对象,大量都是对人。所以执法不当会对人造成一些不合法的、不正当的结果,对人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错误的公安执法活动对人的伤害,对人的一生都是难以挽回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允许出现偏差,不允许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把检查的触角延伸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有时候大家体会到,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大家可能不清楚,有一些还没有犯罪,或者说还没有认定的犯罪,采取这些措施之后,比他丢一千块钱和一万块钱很难抹去这种记忆。所以在这方面必须加强执法活动的检查。
[郑百岗]:另外,我们的执法手段,或者说工作方法,是灵活多样的。刚才武主任介绍了我们的明察暗访,明察就是正常的监督检查,在督察条例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督察人员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督察,包括侦查的方向等等,主要掌握案件进行的情况,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大家觉得“暗访”比较神秘,事实上并不是。督察对于暗访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措施?用通俗的话来讲,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到公安机关办事。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来办事,我讲了以后大家应该有比较深的体会,这两年好多了。前几年,新闻记者如果说我是某某报的记者,到一个公安机关去了,会受到非常热情的接待。但是,当你不告诉对方“你是谁”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冷遇。这种情况很普遍。这几年特别是公安部党委特别重视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来办事,首先要有一个好态度。所以督察人员的暗访以人民群众的身份到公关机关办事,对方不知道你是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这样可以体会到公安机关在制执法的过程当中,在为人民群众的办事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就是了解公安机关在为人民办事的过程当中,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加以改进。这是从小的方面、从服务窗口、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的一些情况。
[郑百岗]:同时,对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的状况不太好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也采用这样的形式,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在2003年的时候接到了群众的一个报案,在安徽省的宿州市夹沟镇,群众反映有一帮人欺行霸市、欺压百姓,接到情况以后,派人到那里进行了暗访。我们的暗访没有特殊的地方,就是到受害人的家里了解当地的群众受到怎样的欺负。我们发现以梁华学为首的团伙在当地欺压百姓。我们把这个情况经过部领导批示以后,督促安徽省公安厅组织力量,把这个团伙打掉了。最后处理掉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一共有121起案件,都是家族性质的,同时也有十几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干警参加其中,这是一个特点。只要是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我们就采取措施,露头就打,不允许在大陆的土地上有黑恶势力这种情况发生。
[郑百岗]:督察制度建立以后,督察部门的工作特点主要侧重于事前、事中。大家知道,2001年3月,河北石家庄发生了特大系列爆炸案,最终,犯罪嫌疑人在广西北海抓到了。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不知道的情况,抓捕为首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三个民警立了一等功,其中一个民警是我们的督察民警。不是说督察可以抓犯罪嫌疑人,我们讲这个例子是说明督察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其中的工作。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全国都在搜捕为首的犯罪嫌疑人,督察部门发出了通令要求配合各个公安机关抓捕任务,主要看这些工作部署落实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