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条 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保险业务活动适用本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