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保险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保险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对违反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