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1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家民委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国家民委本级及所属中央民族大学(以下简称中央民大)、民族文化宫(以下简称民族宫)、中央民族歌舞团(以下简称民族歌舞团)等10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国家民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2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国家民委2014年度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521089.63万元,国家民委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财政拨款支出480964.4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额为40125.15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国家民委本级及所属单位2014年度财政拨款共计140200.85万元,占部门财政拨款总额的26.91%。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1968.70万元,其中2014年10798.33万元;其他财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30344.90万元。上述问题对国家民委2014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民委本级及所属单位2014年度预算执行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规,财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181.89万元。 2.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和所属中央民大在3个项目中扩大开支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75.39万元。 3.2014年,所属民族歌舞团多报人数多申领项目经费250万元。 4.2014年,所属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民干院)、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以下简称翻译中心)等5家单位未经批准自行调剂使用预算资金,将项目经费用于日常公用和出国费支出等720.45万元。 5.2012年,所属民干院以室外工程名义进行招标,建设室内文体设施等工程,涉及金额1110.87万元。 6.2014年,所属民族歌舞团以“劳务费”名义支付物业费150万元。 7.2014年,所属民族宫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超出预算3708万元、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超出预算3632.38万元,未按规定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 8.2014年,所属民族歌舞团职工食堂建设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9.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印刷费支出12.58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2007年,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直接与公司签订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合同,涉及金额59.50万元。 10.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虚列6个会议或培训班经费支出63.14万元。 11.2014年,所属中央民大和民族歌舞团将取得的网络服务、演出等收入在往来科目核算,造成少计收入1561.58万元。 12.“三公”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及所属中央民大使用不合规票据报销出国费98.15万元;所属中央民大未经国家民委批准,自行组织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费支出191.58万元。 (2)2014年,所属离退休干部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2辆。 13.2014年,国家民委本级和所属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计划外召开三、四类会议13个;国家民委本级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8个、涉及金额87.49万元,在会议活动中违规安排宴请、支出5.62万元;所属民族宫违规在京外召开会议,涉及会议费3.10万元。 14.2014年,所属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41.98万元未按规定上报财政部。 (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2年至2014年,所属中央民大和民族宫应收未收体育设施和场地管理费231.50万元。 2.至2014年底,所属中央民大和民族宫往来科目余额5566.7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3.至2014年底,国家民委本级及所属翻译中心、中央民大等单位未将开发或购置的信息系统、软件及图书馆服务器设备等计入资产,涉及金额756.34万元。 4.2014年,所属中央民大少计对外投资1039万元。 5.至2014年底,所属民族宫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涉及金额16537.05万元。 6.至2014年底,所属民族宫固定资产台账反映的房屋类固定资产面积超出产权证书记载面积7128.94平方米。 7.2014年至2015年3月,所属民族宫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修建临时设施,涉及金额1162.47万元。 8.2008年至2014年,所属民族宫未经批准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和场地运行及管理费4882.10万元,其中2014年1090.1万元;2001年至2014年,所属中央民大未经批准,将房产提供给其下属集体企业无偿使用。 9.2014年,所属民干院和中央民大部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39.46平方米。 (三)参与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国家民委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安排缺乏有效监管,9个省的民族事务部门未按照规定将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送国家民委备案。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问题,要求严格按规定报批;对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未经批准自行调剂使用预算资金、以“劳务费”名义支付物业费、预算支出不实等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对多报人数申请项目经费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对以室外工程名义建设室内工程问题,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对预算收支调整未备案问题,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报备;对前期论证不充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要求今后编报项目预算要充分研究和论证,避免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浪费;对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切实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少计收入、少计资产、少计对外投资问题,要求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出国费存在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对公务用车存在的问题,要求将多配备的公务用车上交国管局;对会议费存在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规定;对专项经费结余未纳入结余资金管理问题,要求将结余资金清理补报财政部,并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处置;对应收未收体育设施和场地管理费问题,要求尽快收回;对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要求及时清理;对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问题,要求尽快办理;对房屋资产账、证不符问题,要求尽快清理登记房屋资产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修建临时设施问题,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房屋问题,要求按规定报批;对领导干部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要求按规定进行纠正整改;对项目安排缺乏有效监管问题,要求加大督促力度。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民委应进一步规范预算编报和执行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和资产管理,切实规范“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并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管。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民委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国家民委本级已将未召开的部分会议的会议费退回;所属民干院和中央民大已对超标准办公用房进行了整改;所属民族歌舞团已将少计的298万元收入补计收入;所属中央民大已将未经批准自行调剂使用的预算资金47.39万元进行了账目调整,将少计收入中的800万元计作收入,将少计的固定资产补计资产。具体整改结果由国家民委向社会公告。 附表(见附件):1.国家民委2014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2.国家民委2014年度重点审计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