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交通通信中心等5家下属单位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交通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1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重视财务工作,依据国家财经法规,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了交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财务监督,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财政拨款、基金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效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
交通部2005年度预算年初安排预留待批资金55.42亿元未细化到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安排专项建设资金3800万元补助自筹资金项目。
2004年6月,交通部批复由北京市自筹资金改建110国道。2005年10月,发展改革委核准该项目由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及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此情况下,2004至2005年,交通部又将3800万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拨付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用于补助该项目建设。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三)多安排管理费预算668.86万元。
2001至2005年,交通部在安排西部科技项目经费9.68亿元时,其中的管理费1637万元,占项目经费总额的1.69%,超过规定多安排668.86万元(该项目管理费目前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代管)。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评审和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1%范围内据实列支”的规定。
(四)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3.08亿元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2000至2001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采取虚列基建支出的方式,将交通专项建设资金(车辆购置附加费)3.08亿元滞留在委本级,并违规用其中1.06亿元核销原所属企业的借款,不符合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关于“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年度决算编制办法(试行)》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支出数情况”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交通部专项建设资金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细化预算;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的问题,要求按原渠道收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要求归还财政或报经财政批准用以抵拨以后年度的财政拨款;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滞留资金的问题,依法移送交通部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交通部商有关部门完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项建设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公开、公正,并从机制和制度上加强规划和预算安排上的协调和制约,确保预算的真实、合法。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交通部对审计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除移送处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虚列支出、滞留交通专项建设资金问题尚在处理外,已全部落实审计决定: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项目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违规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已通知用款单位退回;对违规多申报管理费预算的问题,将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额度内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