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等7家下属单位。
一、 基本情况
科技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科技部能够按要求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做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比较健全,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管理比较规范;制定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的办法,对加强科技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科技部在财务主管司内建立了会计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和科技经费监督职责。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
截至2005年底,科技部历年结余资金11.96亿元未及时安排使用,其中部本级2002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余8.56亿元;部本级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直接支付”科技专项资金结余2.7亿元;“九五”期间“863”计划项目经费结余2709.04万元;科技部安排或委托部直属单位承担、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134个课题(项目)资金结余4203.7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的规定。
(二)虚列“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
科技部办公厅在2005年的“其他外事经费”中列支121万元,用于计划在2006年安排实施的委托项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
(三)预算支出83.5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科技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未将13个科技专项的预算支出83.56亿元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四)科研项目资金1650.73万元长期闲置。
科技部所属交流中心等单位承担的5个科研项目自2003年以来一直未执行,项目资金1383万元长期闲置;原科技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承担的某课题剩余经费267.73万元,自2000年以来一直闲置。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 (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规定。
(五)有关下属单位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行有效监管。
科技部所属事业单位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的对外投资账上未反映对8家企业的投资,未对这些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在科技部多次清理公司中一直未上报这些公司的情况。而且,“九五”期间“863”计划形成的部分无形资产还被有些企业无偿使用。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863’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六)所属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向北京市某软件系统公司转让股权,获得转让价款2938.8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扣除项目时,该中心将其实际出资额790万元按1010万元计算进行申报,由此造成少计缴企业所得税。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科技部尽快安排上述资金,发挥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虚列当年其他外事经费支出121万元的问题,要求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账目;对项目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对科技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要求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对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缴纳。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技专项资金和科研课题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规,细化预算和完整编制预算。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科技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和具体整改措施。对历年结余资金,科技部已作了部分安排,其余正在按照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加紧组织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对虚列外事经费的问题,已按要求追回款项;对项目预算未细化的问题,正积极研究建立科技项目论证管理机制,细化预算编制;对部分项目资金长期闲置的问题,已收回全部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部分对外投资未能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已成立核查小组,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正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科技部对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和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