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六年九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图书馆、市场发展中心等8家下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3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5年度预算收支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能够做好对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针对一些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使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未纳入年度预算。
文化部在编制2005年度预算时,未反映以前年度专项结余8819万元,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安排使用了上述结余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二)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未经批准收取费用1.08亿元。
自1996年起,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在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向音像企业收取音像制品统一防伪标识费用(该中心以每枚1.55分的价格从标识生产商购进,以每枚2.8分的价格向音像企业出售),截至2005年底,累计收费1.08亿元,支出8842万元,结余201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三)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套取财政专项资金403.26万元。
2005年,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通过与下属某公司签订委托购买设备合同的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分五次将“舞台系统工程仿真系统”专项预算403.26万元转入该公司。该公司将其中的300.96万元转回该所,已用于基本支出113.55 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四)国家图书馆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国家图书馆每年购置馆藏图书的专项资金全部为财政专项拨款。2004和2005年国家图书馆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采购的方式购置馆藏图书,分别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要求按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要求尽快补办相关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将其归还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问题,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图书采购办法,逐步实施政府采购。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本部门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杜绝未经批准自行收费现象发生;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文化部十分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专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成有关司局和所属单位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专项结余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问题,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部门预算;对未经批准收取费用的问题,已按要求向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文化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和《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将其收支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已按要求将转出的违规资金全额归还了原渠道;对图书购置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问题,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图书资料采购环节调整实施方案》,并根据图书资料采购的特点,将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